【稅務法規】正常繼承農地且維持農用免課遺產稅 注意!繼承這種農地卻不適用

2025/11/14

林耀文/報導

小李今年上半年繼承阿公持有的台南鄉下一筆農地,日前卻接到國稅局通知,必須繳納遺產稅。小李感到相當懷疑,該筆農地仍種植蔬菜維持農用,不是可免課遺產稅嗎?趕緊向稅務人員詢問,才知阿公曾將農地採自益信託方式,不符法令免徵遺產稅規定,因此必須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益信託委託人於生前將農地交付信託登記,委託人死亡時所遺財產為信託農地之歸屬請求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因此,無農地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該農地之價值。也就是,遺產標的必須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等三要件,才能免徵遺產稅。

因此,委託人將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權人已登記為受託人,委託人持有財產之性質,已由「土地」轉變為「信託利益」,委託人死亡時,已非該信託土地之所有權人,所以,無法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規定。

稅務專家提醒,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和地上的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可以扣除土地和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免列入課稅。但是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須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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