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房東注意!申報租金收入低於1數字恐被查

2025/04/21

傅沁怡/報導

綜所稅5月起申報,財政部最新公告攸關房東租金收入的一般租金標準,共有兩大改變,一是依房屋稅起課時間區分適用新制標準或舊制標準,二是除過往依房屋現值固定比重計算,將另外加計公告地價的1.2%合併計算。

租金標準除關係到房東名下出租房屋是否可適用囤房稅2.0的優惠稅率(1.5%至2.4%),如果房東申報租金收入的水準明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即有可能被國稅局懷疑是低報,進而對 房東查稅。

依財政部最新公告的113年一般租金標準,除了全面加計1.2%公告地價,也依房屋稅起課時點區分為適用新制標準單價或舊制標準單價,適用新制標準單價者,全台都是以房屋評定現值的10%加公告地價1.2%合計。

適用舊制標準單價的部分,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市和排除六都及新竹縣市以外的其他縣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比重維持不變,新竹縣自21%降至17%、桃園市自21%調高至22%、台中市自22%調至25%、台南則自20%調為22%。

換言之,舊制標準單價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比重僅新竹縣調降,其餘縣市因是維持或調高,在加計1.2%公告地價後,租金標準一定都會較去年提高。

至於適用新舊制標準單價的房屋稅起課時間,各縣市也都不同,台北市、新北市、高雄市和苗栗縣是103年7月1日起;桃園市是104年7月1日起;台中市是107年7月1日起;台南市、新竹縣市、雲林縣、屏東縣、嘉義縣市、台東縣、花蓮縣和澎湖縣則是105年7月1日起。

另外,宜蘭縣是101年7月1日起、連江縣是102年7月1日起、南投縣和基隆市是106年7月1日起、彰化縣和金門縣則是111年7月1日起。

至於非住家用房屋則未改變,是依實地調查租金情況編列11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情況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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