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出售土地未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 應列入遺產課稅

2023/02/15

陳秋香、何弘斌/報導

日前陳先生去電詢問,其父親今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若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一一二年一月以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出售一筆公告現值二百萬元土地予乙君,甲君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交易甲君已收取三百五十萬元存入銀行,尚有尾款五十萬元未收取。甲君遺產稅申報時,該筆土地應以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二百萬元列入遺產價值,惟繼承人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可同額列未償債務扣除二百萬元。至於應收未收之土地尾款五十萬元及已收取土地款於繼承日之結存餘額三百五十萬元,屬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存款,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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