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認為,過去不少人考量便利性,如果房屋有維修、擴建、稅款、保費等額外費用,房東往往會請承租人或承租企業代繳、以折抵租金。
而國稅局比照房東與承租者兩邊資料,往往會認定這些代繳費用實際上就等於租金,承租人是因雙方簽訂契約、因此代為支付,實際還是租賃財產權利的代價,因此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仍將其列為房東的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