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農業用地未作農用「省稅關鍵」這樣處理

2024/01/03

方暮晨/報導

台中市清水區的黃老先生早期在農地上蓋房子,因没有取得合法農舍執照,不符合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規定,前不久被市府地方稅務局補徵地價稅1萬多元。經過稅務局人員調閱資料後,發現那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可以適用2‰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此主動協助辦理,讓黃老先生的地價稅降為4千多元,黃老先生終於放下心中大石,也對地稅局設身處地的用心服務,表示高度肯定。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農業用地因農業使用需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依法應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如果没有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使用執照或取得後未依原核定的內容使用,例如改作工廠、汽車保養廠或增建、鋪設水泥、建築假山、池水、步道或其他非關農業使用的景觀設施等情形,就不符合農地農用的規定,應自變更使用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沈政安提醒,農業用地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果是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而且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戶籍,也没有出租營業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當年9月22日前向地稅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可節省至少4倍的地價稅,以後如恢復作農業使用,也可以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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