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房地騰空出售「這期間」仍享優惠土增稅

2022/03/21

方暮晨/報導

地方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出售舊屋前,全家人已經搬進新家、戶籍也已全部遷走,原舊屋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雖與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及需要,其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仍可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仍然可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前1年」的認定標準,如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以訂約日的前1日往前推算1年;但若超過30日才申報移轉現值者,則以申報日的前1日往前推算1年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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