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土地出租人取得「這類」房屋,應課徵契稅

2022/03/07

方暮晨/報導

張小姐來電詢問,近日要出租土地,承租人打算自行出資興建工廠,如雙方約定房屋將來要歸地主所有,並直接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日後取得使用執照時,要不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以承租人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課稅範圍;惟如土地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以出租人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土地出租人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開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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