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買賣成屋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2021/12/06

方暮晨/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房市交易熱絡,許多賣方紛紛獲利了結,該分局提醒如有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優先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近期執行不動產專案查核時,發現有一民眾出售2013年度取得之房地,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惟申報時逕以出售當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9萬餘元。經該分局輔導所得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該民眾提示相關資料後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330萬餘元,並於計算後自行補繳64萬餘元。

該局近一步說明,雖然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會先輔導所得人自動補報繳,如所得人於期限內自行補報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惟該自行補繳稅額不但需加計利息外,還得以現金臨櫃繳納,不能以信用卡等多元方式繳納,亦不得申請分期,請民眾多加留意。

該局最後呼籲,自2020年12月起,轉讓預售屋及成屋買賣已列入專案查核,請民眾轉讓預售屋或出售成屋時,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勿心存僥倖,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逕以房屋評定現值標準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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