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疫情無法返台,被遷出戶籍,地價稅「如何認定」

2021/12/06

方暮晨/報導

有關近日外界關注受疫情影響,超過2年未入境之海外國人,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所涉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說明如下:

因戶籍被遷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問題,財政部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2021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於2022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2022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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