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營建署修正工業區開發審議規定

2021/10/25

方暮晨/報導

為促進產業多元發展及便於工業區土地使用管理,內政部於2021年10月13日及2021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針對工業區內製造業及非製造業之土地使用予以區別。

工業區非製造業之產業用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營建署指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之工業區,按照「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產業用地除可供製造業使用外,還可讓倉儲業、企業總管理機構及管理顧問業等產業別使用。考量工業區土地管理及避免製造業以外之業別誤用「丁種建築用地」之爭議,本次特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將開發許可工業區內作為非製造業使用之土地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讓用地用途不易產生混淆。

非製造業之產業用地得適度增加容積

營建署表示,依修正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80%,惟考量產業發展之樣態,本次修正申請人得說明其生產事業性質、產業發展需求、區位環境條件等需增加容積率之理由,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具合理者,有條件增加非製造業產業用地容積至最高240%為上限,以提供產業發展彈性。同時將工業區得使用之行業別回歸目的事業法令進行規範。營建署僅就產業用地與周邊公共設施、綠帶…等整體土地使用規劃及外部性影響進行審議,以明確土地使用及產業主管機關之分工。

營建署最後表示,相關作業規範已發布施行,促使工業區土地運用更為活化,可望提升國內整體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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