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出售土地時「僅能這麼辦」

2021/07/05

方暮晨 /報導

有民眾石女士來電詢問,多年前與妹妹繼承父親遺留土地及地上房屋1棟,土地部分經2人協議分割由自己1人繼承,並已辦竣繼承登記,地上房屋卻因故未辦竣繼承登記。近日想出售該筆土地,詢問土地增值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石女士土地部分既已辦竣繼承登記,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應予受理,如果其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無營業情形等),可按石女士取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面積。

該處舉例說明,石女士所有土地宗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得繼承房屋之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則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面積為50平方公尺,其餘50平方公尺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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