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避免「傷及無辜」房地合一稅排除條款 跟著拉長年限

2021/03/08

翁至威、鄭鴻達/報導

為免「傷及無辜」,「房地合一稅」修法仍維持排除條款,在現有豁免項目基礎上,配合短期定義拉長為「五年」進行修正。包括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以致五年內出售房屋;以及自地合建分屋五年內出售,擬都可適用20%的低稅率。

至於草案版本何時定調,近期將視內政部房市診斷指標、與黨籍立委溝通後才能確定。

為抑制炒房歪風,行政院房市健全小組近期討論「房地合一稅」修法方向,將個人「短期持有」的課重稅區間,定調為五年內,課以45%、35%等稅率。知情官員表示,由於此措施效果甚重,因此仍有除外條款。

官員說明,如登記自住者因調職、離職等因素,在短期內(五年內)轉移所有權者,因稅務單位可掌握此類資訊,就可豁免35%甚至45%重稅,自建銷售建商的買賣也可排除適用。

現行房地合一稅制度中,就已訂有三大排除條款,第一是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導致須交易持有期間兩年以下的房地,稅率以20%計算;第二是個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在兩年內出售,稅率也以20%計算;第三,自住房地出售可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且稅率僅10%。

若未來拉長短期交易時間認定,五年內出售就要課35%,前述第一項、第二項排除條款,預料也會隨之修正,也就是非自願因素五年內、自地合建分屋五年內出售,都將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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