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僱高齡勞工 可簽定期契約

2019/10/31

林于蘅/台北報導

為解決高齡少子化衝擊勞動力問題,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30)日初審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將允許雇主可與65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每月仍須為勞工提繳薪資6%到個人帳戶,做為勞工退休金。政府將透過多項相關補助及獎勵措施,以鼓勵企業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繼續工作。

根據國發會人口推估報告,台灣因高齡少子化問題嚴重,現有就業人口的年齡層已明顯高齡化,國發會並預測2026年我國將進入「超高齡社會」,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此外,在半世紀之內工作年齡人口數將大減剩半,甚至有一半的工作人口是由45歲至64歲的中高年齡層組成。

企業面臨缺才,勞動部推出首部中、高齡者的就業專法,改善中高齡者與高齡者的就業環境,並補足人力及人才的缺口。

根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為增加雇主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的誘因,法案中訂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補助經費、獎勵或其他輔導方式,協助雇主委辦中高齡及高齡者在職訓練;草案第30條也明訂,雇主僱用依法退休的高齡者,為傳承其專業技術及經驗,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提供經費補助。

雇主如果繼續僱用符合勞基法54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的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亦得給予補助。至於補助、獎勵、津貼或利息補貼的申請資格、項目、經費來源等相關辦法,後續將再由主管機關訂定。

有關勞退部分,受僱者領取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後再就業,退休金及老年給付也不會停止;高齡勞工若繼續工作,雇主每月仍須為勞工提繳薪資6%到個人帳戶,做為勞工退休金。至於勞保,若已領取老年給付者只可保職災保險,而無普通事故保險。

有立委擔心,此舉恐有排擠年輕人就業效應,勞動部則回應,立意在於鼓勵企業僱用高齡者,考量其重返職場不易,不過,為避免產生排擠效應,後續也會謹慎制定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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