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資金匯回買設備 須自用三年

2019/10/15

程士華/台北報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4)日舉辦境外資金專法論壇,會計師林巨峯指出,經濟部近來提出要求,台商透過專法將資金匯回投資設備,須簽訂切結書,聲明設備購置後將自用滿三年,不可出租或出售。

林巨峯指出,儘管法令沒有規範,但實務上卻出現一項新增的限制,經濟部大約於9月底左右提出新規範,要求台商於申請實質投資時簽立切結書,若將資金匯回投資設備,必須聲明設備購置後要自用至少三年,期間不可出租或出售,三年後才能夠處分設備,這點在原始法規並未提及,也可能限縮台商原有權益。

林巨峯指出,台商要匯回資金申請直接投資,申請文件上必須載明四大重點,包括投資計畫目的、產業投資樣態、投資項目與總金額、預期效益等,當中也包括投資期程、投資方式、取得股權與預計持有時間。

林巨峯表示,專法本身就對於取得股權的部分有所限制,直接投資不能購買老股、不允許投資海外公司,也意味著不允許資金用於企業併購,但是若透過創投、私募基金進行間接投資,雖然也不能買老股,但是對於海外投資的規範較寬。

林巨峯表示,若選擇以現金增資或新設國內企業,專法也有規範,投資後必須連續持股達四年,才能夠針對手邊股權進行轉移或處分,避免有心人士刻意操作變現,喪失實質投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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