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房屋交易課稅 留意三型態

2019/09/19

程士華/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昨(18)日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後,目前買賣房屋分為三種型態,一是新制房屋,要課徵房地合一稅並主動申報;二是買賣舊制房屋,土地交易收入免納所得稅;三是買賣預售屋,既不適用土地免稅條件,也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過去房屋交易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2016年1月1日起,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上路。首先,適用新制的交易案採分離課稅,房地買賣後必須於一個月內主動申報,依據獨立的稅率課稅,隔年也不必進到綜合所得稅申報。

其次,針對房地交易舊制,官員說明,適用舊制的房地交易,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只有房屋交易所得要併入綜所稅申報,實務上,國稅局會透過「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房屋所得比例,假設及房屋價格僅占四成,這位民眾賣房獲得200萬元收入,就只有80萬所得應稅。

官員舉例說明,假設有位民眾在2014年間以3,0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買成屋一戶,交易並包含房屋坐落土地;2015年又以3,200萬元出售,這項交易就屬於舊制課徵範圍,當筆收入為200萬元。

第三是針對預售屋交易,官員指出,假設這位民眾購買的是預售屋,雖然同樣是財產交易所得,但是房地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所有,買方只是買到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轉手交易也是「權利」移轉,並非「不動產」產權移轉,因此土地交易所得不能免稅,用前面這個例子來看,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就要申報整筆200萬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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