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移轉「小心稅」

2019/08/06

方暮晨/綜合報導

近來有民眾詢問,2018年已將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賣出,為何2019年還收到房屋稅繳款書且納稅人名義並未變更。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雖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完成契稅申報與繳納,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人名義。
 
該局進一步說明,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雙方當事人應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共同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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