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露營場合法化 休閒農場先放寬至10%

2019/07/24

游昇俯/報導

近年露營活動風氣大開,露營場宛如雨後春筍成立,但國內逾7成露營場皆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大多違法使用,要合法設置露營場只能循「休閒農業」一途。但業者認為,經營休閒農場成本高,露營設施又以農地5%為限,不符商業效益。對此,農委會最快8月底將預告修正,將休閒農場露營設施放寬至佔農地10%。

根據監察院調查,106年全台1757筆露營場,有高達73.3%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上,因現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未包括露營,故大多違反土地利用法規。

中華民國露營觀光產業聯盟總會秘書長陳錫鎮即指出,目前露營場只要是農地非農用,或未申請水保開挖整地,都可被處6萬至30萬元,並可逐次處罰,若是林地還會雙倍開罰;露營是新興產業,現有法令跟不上,國內可說9成以上露營場均未能合法使用。

針對目前僅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成立的休閒農場,能合法設置露營設施。陳錫鎮表示,休閒農場限定露營設施面積以農地5%為限,且不能超過1000平方公尺,2甲地能設的露營帳不超過10個,根本不符商業需求,因此很少人會申請。

原住民族露營休閒暨文化觀光發展協會理事長尤命‧蘇樣則表示,經營休閒農場成本比露營區高太多,做休閒農場需要休閒農業相關設施,單以具備民宿、餐廳規模的來說,沒有1000萬元做不起來;並且,申請休閒農場登記證曠日廢時,平均要2年才申請得到,因此沒有人願意申請。

尤命‧蘇樣說,他是租地經營的露營場主,以南投國姓鄉為例,一甲地年租金約30萬元,但若從事農業,一甲地年產值不見得有2、30萬元,因此才讓許多地主願意出租農地,做露營區實是最容易活絡地方經濟的方式,政府應修法促進產業發展。

農委會輔導處休閒農業科科長楊欣佳表示,農地設露營場,應在不開挖整地、不影響農業生產及隨時可恢復農業使用三原則下開放;此外,設置休閒農場仍是以發展農業為主,但經調查現行休閒農場樣態,露營設施佔農地比例應可放寬至10%、不超過2000平方公尺為限,8月將邀產官學界討論,盡速於8月底前預告修正。

上一頁 1.2.3.4.5.6.7.8.9.10...90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