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閒置資產折舊 有條件

2019/07/11

程士華/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所購置供營業使用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若閒置可以列報折舊費用,但如果從購置之後便沒有作為營業使用,恐將不符法定要件,無法適用列報折舊成本抵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原供營業上使用的固定資產,諸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如因故閒置,除透過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按其實際成本的未折減餘額,持續採原折舊方法來續提折舊,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提列資產折舊費用,若不符合上述要件,恐會影響提列權益,官員指出,該局轄內某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然有列報房屋折舊費用,但稽查發現該房屋自從購置後,就從來沒有作為營業使用。

該公司雖主張房屋就算自始閒置,也應可列報折舊費用,但此案當中,該房屋明顯與財務會計所定義的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不符,意即「未供營業使用」,所以不得適用。

台北國稅局表示,參照財務會計規定,原供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因目前未供營業使用而閒置,仍須續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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