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財稅】資金匯回專法三讀 一年可引資9,000億

2019/07/04

郭建志、林昱均/台北報導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台商資金匯回首年稅率8%、次年10%,實質投資者稅率減半,5%可自由運用,另25%可進行金融投資,但禁買不動產、REITs,且明訂資金需在二年內回台,才可享有優惠。財政部估每年最高可吸引近9,000億元活水,投資台灣。

為因應中美貿易戰下台商掀起資金移動潮,行政院擬定該條例,盼透過租稅優惠導引資金回台投資,昨在民進黨立委席次優勢下,通過其再修正動議版。財政部推估,每年將可吸引台商回流資金最高近9,000億元,挹注國庫稅收上看600億元。

條例規定,業者須在兩年內將資金匯入外匯存款專戶,才能享有優惠稅率,且除購買自用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物外,不得購買不動產。

匯回資金中,5%可自由運用,另有25%資金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相當最多有三成從事金融投資。為杜絕炒房,母法增列明訂禁止投資不動產或依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REITs),正式將REITs商品入法排除。對信託專戶定義,昨修正為個人或企業和外匯存款專戶相同的受理銀行帳戶,或證券商帳戶。

至於優惠稅率,首年匯回稅率8%、次年10%,若從事實際投資,稅率可減半,但須在資金匯入專戶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出實質投資計畫,二年內完成投資,若因環評等延宕可展延二年,最多一次,亦即最長五年內須完成投資,才能享再減半優惠。

另透過創投、私募股權基金的間接實質投資,須投資5+2、長照、觀光業、批發零售等重要政策領域產業,採正面表列明訂投資類別,且須達四年,才可申請再減半的稅率優惠。

資金管控年限,條例設定為五年,期間每年1月底前,銀行都須將專戶前一年度的資金管理及運用情形向國稅局呈報備查、並副知金管會。五年期滿後,第六年起資金可分三年,逐年提取1/3。

官員說,這項專法與政院版不同有五大修正,信託專戶不只銀行能辦,增訂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而為避免企業或個人以投資名義買下廠房、商辦後又轉賣解套,設置持有年限規定,將由經濟部子法設定不得轉租及出售時限,原則將訂為五年。

另資金專法上路二年後落日,明訂REITs(不動產證券信託)商品不得投資;另在專法二年落日後綁定個人與企業CFC(受控外國公司制度)。蘇建榮表示,未來財政部可在2021年第四季報請行政院核定CFC上路,最快可在2022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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