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工輔法》三讀 農地違章工廠最遲2039年落日

2019/06/28

郭建伸/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三讀修正《工廠輔導管理法》,原先政院版未設立落日條款,引發環團痛批;民進黨團昨提出修正動議,特定工廠登記證有20年落日條款,農地違章工廠最遲需於2039年前轉行為合法工廠。新法也增訂吹哨者條款,民眾可檢舉沒有轉型、遷廠的未登記工廠,經濟部將給予獎勵。

此外,國民黨提出修正動議,要求行政院設立「工廠管理輔導會報」,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進行跨部會協調解決違章工廠納管問題;但民進黨團反對,認為由經濟部設立跨部會報即可。由於朝野協商沒達成共識,《工輔法》最後採取逐條表決,二、三讀流程耗時4個多小時。

新法明定,如果是2016年5月20日之後新增的違章工廠,經濟部及各縣市府將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並拆除;若是2016年5月19日以前的違章工廠,各縣市府應於新法施行後的6個月內,擬定轄區內的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計畫,並報請經濟部核定。

新法明定,低汙染的違章工廠需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申請納管,並在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前,需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若沒繳交縣市主管機關可駁回申請或廢止工廠改善計畫;業者應在改善計畫核定後2年完成,但有正當理由未能完成,可申請展延。

新法明定,如果不能在10年內依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業者的工廠改善計畫將在期限內失去效力;違章工廠取得的特定工廠登記證,自新法頒布施行後20年,將失去效力,所以不論業者是何時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農地違章工廠都須於2039年轉型為合法工廠。

但新法也規範不得轉型的違章工廠範疇,如工廠生產法令禁止產品,或是經濟部、縣市政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的業者,就不得申請輔導納管;若業者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後,得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

新法也明定,為達成違章工廠全面納管,經濟部需設立工廠管理會報,由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參與,推動並檢討工廠管理輔導措施。

至於外界爭議的「就地合法」條款,立院三讀條文以附帶決議處理,指經濟部可輔導業者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劃2公頃至5公頃的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產業園區。

不過朝野對於「工廠管理會報」的主持部會沒達成共識,藍委林奕華批評,表示若不是行政院長主持,主持人可能只是部會的小科長,會報淪為形式;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則痛批,希望加入行政院長主持的督導會報,但民進黨不願意,國民黨將不對這個法案背書,否則將淪為「改革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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